2008年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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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已逾两年未要是否丧失了胜诉权
徐英杰

  陈先生问:
  2005年1月8日,我的朋友文某向我借款2万元用于开店,因我不急用钱,我们未约定借款期限,只是口头说明我何时需用钱何时找文某要。近两年,因我不需用钱,一直未向文某索要该借款,文某亦未提归还我借款。2007年7月3日,我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不足,便向文某要求还款,没想到文某却以我两年未向其要款,称已过诉讼时效我告不赢他为由,拒绝还款。请问:我两年未索要债权是否就丧失了胜诉权?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本报释疑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但是,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。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我国法律还规定,“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,有履行期限的,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;没有履行期限的,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。”因你朋友文某向你借款时未约定履行期限,故你可以随时要求文某履行还款义务。而根据你的陈述,你第一次向文某要款的时间是2007年7月3日,并遭到了文某的拒绝,故从2007年7月3日起即视为你的权利被侵害,自此日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,只要在此期间内你行使诉权,你并不丧失胜诉权。